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3年01月0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1992〕民他字第53號
施行日期1993年01月08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2)190號關于李谷一訴《聲屏周報》社及記者湯生午侵害名譽權案執(zhí)行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1992年12月16日《聲屏周報》社在該報刊登的向李谷一賠禮道歉文章,有向李谷一道歉的意思表示,應視為執(zhí)行了法院的判決。對其法定代表人王根禮擅自修改經法院核準同意的道歉文章內容的錯誤做法,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