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3年04月03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函〔1993〕27號
施行日期1993年04月03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2〕黑法經(jīng)請字1號關于三棵樹糧庫、民革哈爾濱市委與農行道里辦事處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關于三棵樹糧庫“以庫存糧食和物資作擔?!睙o效的意見。對造成該擔保無效,擔保人三棵樹糧庫和債權人農行道里辦事處都有過錯,三棵樹糧庫應負主要責任,農行道里辦事處也有責任。擔保人三棵樹糧庫應對農行道里辦事處無法收回的貸款本息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其余由農行道里辦事處自行承擔。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