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4年05月1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93]民他字第22號
施行日期1994年05月11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他字(1993)第17號關于董昭海等訴江汝甲賠償一案應否受理的請示報告收悉。我們經研究認為,董惠珍等人的死亡系楊吉祥的犯罪行為所造成,與雇主江汝甲無關。因此,江汝甲不具有被告地位,人民法院不應受理董昭海等人要求江汝甲賠償損失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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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董昭海等訴江汝甲賠償一案應否受理的復函
來源: www.yestaryl.com 日期:2023-09-18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4年05月1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93]民他字第22號 施行日期1994年05月11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他字(1993)第17號關于董昭海等訴江汝甲賠償一案應否受理的請示報告收悉。我們經研究認為,董惠珍等人的死亡系楊吉祥的犯罪行為所造成,與雇主江汝甲無關。因此,江汝甲不具有被告地位,人民法院不應受理董昭海等人要求江汝甲賠償損失的起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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