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字號:公通字〔2003〕4號
公布日期:2003.01.22
施行日期:2003.02.01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公安部五條禁令
(2003年1月22日 公通字〔2003〕4號)
一、嚴禁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guī)定,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二、嚴禁攜帶槍支飲酒,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開除。
三、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開除。
四、嚴禁在工作時間飲酒,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五、嚴禁參與賭博,違者予以辭退;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