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5年08月02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5年08月02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1995年8月2日)
全國禁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你們送來的《關于處理邊民出境種植罌粟的批復》(征求意見稿)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 刑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對于外國邊民入境非法種植罌粟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以下簡稱 《決定》)第六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我國邊民出境非法種植罌粟,如果查明其又以非法種植的罌粟為原料制造毒品的,應當根據 《決定》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另,建議刪去“批復”(稿)中“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見”一句。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