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5年12月0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5年12月07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浙江省黃巖市醫(yī)藥塑料裝潢廠與
廣東省東莞市虎門東鵬飲料廠加工承攬合同和
購銷合同糾紛案指定管轄問題的通知
(1995年12月7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995]浙法經(jīng)字61號報告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粵高法經(jīng)一行字[1995]第83號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1994年4月28日,浙江省黃巖市醫(yī)藥塑料裝潢廠(下稱塑料裝潢廠)與廣東省東莞市虎門東鵬飲料廠(下稱東鵬飲料廠)簽訂了一份加工承攬合同,合同規(guī)定,塑料裝潢廠為東鵬飲料廠加工一批聚酯瓶的半成品“管坯”。1994年3月20日,雙方簽訂了一份定購0.6L瓶坯合同,合同規(guī)定,塑料裝潢廠供給東鵬飲料廠0.6L蒸餾水瓶坯,供方提供的瓶坯50%由供方本廠生產(chǎn),余數(shù)由供方負責代購供應,所有的瓶坯以運到需方計價,需方提前辦好匯票,收貨驗收后交供方駕駛員隨車帶回。1994年3月20日和4月28日,雙方簽訂了兩份定購設備合同,合同規(guī)定,塑料裝潢廠供給東鵬飲料廠旋轉(zhuǎn)式紅外加熱器,交貨地點在需方,由供方托運,費用由供方負擔。上述加工承攬合同和購銷合同均已實際履行。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和 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本院指定對上述當事人之間的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由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購銷合同糾紛案由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監(jiān)督下級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