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6年05月06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1996〕法行字第5號
施行日期1996年05月06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5〕閩行他字第4號《關于地下熱水的屬性及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并征求國務院法制局的意見,現答復如下:
地下熱水(25℃以上)屬于地熱資源,具有礦產資源和水資源的雙重屬性。對地下熱水的勘查、開發(fā)、利用、保護和管理應當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guī)定》。但在依法辦理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地下熱水(25℃以上)的開采登記手續(xù)時,應當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