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字號:公通字〔2000〕52號
公布日期:2000.06.21
施行日期:2000.06.2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部門工作文件
公安部關于清理整頓強制戒毒所的通知
(公通字[2000]5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1995年國務院《強制戒毒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領導下,強制戒毒所的建設得到了較快的發(fā)展。幾年來,強制戒毒所堅持戒毒治療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使大批戒毒人員脫毒康復,為凈化社會環(huán)境,維護社會穩(wěn)定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全國強制戒毒所還存在著一些亟須解決的問題:一是有的地方違反《強制戒毒辦法》規(guī)定,與企事業(yè)單位或個人合資開辦強制戒毒所,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戒毒效果,高收費,亂用戒毒藥品。二是有的強制戒毒所設置不合理。有些地方將強制戒毒所與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合設,不具備戒毒的基本條件。三是執(zhí)法不嚴。有的強制戒毒所不嚴格執(zhí)行強制戒毒期限,擅自提前解除或延長強制戒毒,有的雇用臨時工管理強制戒毒人員。還有的地方以罰款、治安拘留代替強制戒毒,甚至向強制戒毒所提取所謂的“人頭費”、“運輸費”。上述問題嚴重影響了強制戒毒工作的正常開展,影響了公安機關的執(zhí)法形象乃至黨和政府的聲譽。為此,公安部決定對全國強制戒毒所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頓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這次清理整頓工作要以全國禁毒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以國務院《強制戒毒辦法》、公安部《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為依據,對強制戒毒所進行清理整頓。對那些非法建立、管理混亂、以盈利為目的的強制戒毒所,堅決取締。清理整頓后,強制戒毒所一律由公安機關建立和管理,改變目前強制戒毒所設置混亂、管理不規(guī)范和執(zhí)法不嚴的狀況,建立健康有序的強制戒毒工作秩序,真正發(fā)揮強制戒毒所在禁毒斗爭中的職能作用。
二、清理整頓的主要內容
(一)撤銷非公安機關管理的,以盈利為目的的強制戒毒所。對那些由地方人員擔任強制戒毒所所長,公安機關參與管理的強制戒毒所予以撤銷,清理整頓后,強制戒毒所一律由公安機關建立和管理。
(二)清理與企事業(yè)單位、武警、軍隊、地方醫(yī)院或個人合資開辦的強制戒毒所。依照國務院《強制戒毒辦法》和公安部《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抓緊進行清理,對合資開辦的強制戒毒所要在2000年12月底前脫鉤,實現公安機關單獨設立和管理。期限內脫不了鉤的,公安機關應撤出并取消其強制戒毒所的稱謂。
(三)解決與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合設的問題。與看守所合設的應當分開,盡快提出單獨設置的具體意見和措施。與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合設的,要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單獨設立,近期解決有困難的,必須從機構上分開單設,對戒毒人員的管理、教育、治療、康復鍛煉等要與拘留、收教人員分開,嚴禁混關混管。
(四)清理收費項目,嚴格收費標準。對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對強制戒毒所的收費、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對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的,要自行糾正。清理整頓后,強制戒毒所必須嚴格執(zhí)行收費標準。
(五)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嚴格執(zhí)行強制戒毒期限。針對強制戒毒所收治戒毒人員的情況進行清理,對不嚴格執(zhí)行強制戒毒期限,擅自提前解除或延長強制戒毒、以罰款代替強制戒毒等執(zhí)法不嚴的問題要堅決糾正。今后強制戒毒所要嚴格執(zhí)行強制戒毒期限,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或延長強制戒毒。
(六)規(guī)范戒毒藥品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戒毒藥品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針對戒毒藥品的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清理。強制戒毒所不得使用非正常渠道推銷的戒毒藥品。清理整頓后,強制戒毒所要嚴格按規(guī)定使用戒毒藥品。自行研制的戒毒藥品必須經所在地省級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報公安部備案,在本所內使用,不得進入市場。
(七)整頓不具備基本戒毒條件的強制戒毒所。對設施簡陋、租借場地、警力嚴重不足、沒有醫(yī)生等不具備基本戒毒條件的強制戒毒所要限期整頓。期限內仍無法達到要求的,該合并的合并,該撤銷的撤銷;對管理混亂、問題突出的要關門整頓;禁止雇用臨時工管理強制戒毒人員,各地要按照公安部《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的要求逐步配足警力,由公安民警依法管理強制戒毒人員。
三、清理整頓的方法和步驟
清理整頓工作從2000年7月正式啟動,至12月底結束,整個清理整頓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學習文件,組織發(fā)動階段(7月份)。各級公安機關要集中時間,組織強制戒毒所民警深入學習國務院《強制戒毒辦法》、公安部《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全國禁毒工作會議文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提高廣大民警對清理整頓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和依法管理、規(guī)范管理的意識。
第二階段為自查自糾,分類處理階段(8月至10月)。各級公安機關要結合通知所列內容,對所屬的強制戒毒所進行清查摸底,逐所登記造冊,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梳理,分類處理。
第三階段為總結驗收階段(11月至12月)。在自查自糾、分類處理的基礎上,各級公安機關要組織力量對本地區(qū)的清理整頓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公安部將進行抽查。四、清理整頓的要求
(一)切實加強對清理整頓工作的領導。在全國強制戒毒所進行清理整頓是監(jiān)管職能歸口管理后實現強制戒毒所規(guī)范化管理,促進工作上水平、上檔次所采取的一項重要措施,是貫徹公安部《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實現依法管理、規(guī)范管理的具體步驟。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認識對強制戒毒所開展清理整頓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高度重視,周密部署,精心安排,采取有力措施,確保清理整頓工作健康、順利進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要成立由分管領導負責,各有關部門參加的專門領導小組,統(tǒng)一負責對清理整頓工作的組織部署,研究解決遇到的重大問題。并根據通知要求,制定實施方案,明確目標、期限,報公安部備案,各地要定期向公安部報告清理整頓工作進展情況。
(二)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邊整邊改。各級公安機關要按照這次清理整頓的總體要求,從本地實際出發(f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什么問題突出就解決什么問題,邊整邊改,妥善處理清理整頓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保證清理整頓工作積極穩(wěn)妥地進行。對困難和問題突出的單位,要派工作組重點指導和幫助解決。
(三)要嚴格掌握政策界限,妥善處理各方面的關系。強制戒毒所的清理整頓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情況比較復雜,特別是合資開辦的強制戒毒所,涉及到一些經濟方面的問題,各級公安機關應本著嚴格執(zhí)行政策和積極協商、合理解決的原則做好善后工作。
(四)各級公安機關要做好協調工作。目前,強制戒毒所大部分已歸口監(jiān)管部門,尚未歸口仍屬禁毒、治安等部門管理的強制戒毒所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清理整頓工作,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
(五)各地務于2000年12月20日前,將開展清理整頓工作情況及強制戒毒所情況調查表報公安部。
附件:強制戒毒所情況調查表(略)
200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