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8年06月2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1998〕法知字第13號函
施行日期1998年06月22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1998]法知字第13號函 1998年6月22日)
張璽鈞代表:
你等四名人大代表在《陜西省省地兩級法院地方保護錯判一起科技案件影響惡劣應立即糾正》的建議中,反映陜西飛機制造公司與中國農村科技經營報河南科技咨詢部、鄭州市新型包裝材料研究所技術轉讓合同糾紛一案,經復查:(1)該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2)鄭州市新型包裝材料研究所即是原合同中的乙方“中國農村經營報河南科技咨詢部”,因此,將鄭州市新型包裝材料研究所列為本案的當事人是正確的;(3)雙方當事人在《紀要》中均承認機組存在問題,修復難度大,可不再鑒定。因此,原審判決正確。對此,我庭已于1997年12月25日向你作過答復。
感謝并歡迎你對法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