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81]法民字第11號
公布日期:1981.08.14
施行日期:1981.08.14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
(1981年8月14日)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復字2號關于變更子女姓氏糾紛處理問題的來函收悉。
據來文所述,陳森芳(男方)與傅家順于1979年10月經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樯雨愱槐颍ó斈昶邭q)判歸傅家順撫養(yǎng),由陳森芳每月負擔撫養(yǎng)費十二元。現因傅家順變更了陳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糾紛。
我們基本同意你院意見。傅家順在離婚后,未征得陳森芳同意,單方面決定將陳昊彬的姓名改為傅偉繼,這種做法是不當的。陳森芳既不同意給陳昊彬更改姓名,應說服傅家順恢復兒子原來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認為子女只能隨父姓,不能隨母姓的思想是不對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撫養(yǎng)費是違反婚姻法的。如陳森芳堅持拒付撫養(yǎng)費,應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予以強制執(zhí)行。
對上述糾紛,不要作為新案處理,宜通過說服教育息訟,或以下達通知的方式解決。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