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含國務院法制局)(已撤銷)
發(fā)文字號:國法秘函〔2002〕11號
公布日期:2002.01.22
施行日期:2002.01.22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行政法規(guī)解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執(zhí)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2002年1月22日 國法秘函[2002]11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辦“關于執(zhí)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本條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對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經(jīng)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但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項目,仍應當按照原《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附: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執(zhí)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請示
(2002年1月16日 粵府法函[2002]9號)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我辦代表政府依法受理岑竟等12戶被拆遷人不服順德市政府限期拆遷房屋決定的行政復議案件中,因該批案件的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是在2001年1月間發(fā)出,大部分住戶已達成拆遷補償協(xié)議拆遷了;對這12戶被拆遷人,順德市政府于2001年10月30日作出了限期拆遷房屋決定書,適用的依據(jù)是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但該決定書送達卻在2001年11月1日、2日、3日,而國務院于2001年6月6日頒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本條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睘榇?,請你辦對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給予解釋,以利做好新老條例的銜接工作,能夠正確適用行政法規(guī),促進行政復議工作的開展。
特此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