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0年04月17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0〕經他字第1號
施行日期2000年04月17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00年4月17日[2000]經他字第1號)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中國銀行遼寧省分行原所屬的沈陽證券交易經營部為客戶在股票交易中提供融資借款并收取高額利息,是違反我國金融和股票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應認定無效。融資借款與客戶買賣股票屬不同的法律關系,借款行為無效并不影響客戶股票交易行為的合法性。證券經營部未經客戶同意,強行平倉,造成客戶資金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客戶透支進行股票交易,在股市持續(xù)下跌的情況下,可能將交易風險轉移到證券經營部,其拒絕接受證券經營部平倉還款的通知,也有過錯。因此,應認定雙方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失均有過錯,主要過錯在證券經營部。
賠償數額可為客戶持有的股票買入價與證券經營部平倉市賣出價之間的差價總額,及該筆資金自賣出之日起至給付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