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字號:高檢研[2020]4號
公布日期:2020年5月25日
施行日期:2020年5月25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關于貪污困難職工幫扶資金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請示》的答復
(2020年5月25日 高檢研[2020]4號)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關于貪污困難職工幫扶資金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請示》(豫檢研文[2019]3號)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困難職工幫扶資金屬于社會救助的組成部分,是工會履行社會救助的職責范疇。困難職工幫扶資金救助對象為困難職工群體,與民政部門的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資金具有相同性質,應屬于“救濟”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