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guān):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發(fā)文字號:(公通字〔2021〕21號)
公布日期:2021年12月16日
施行日期:2021年12月16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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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依法懲治招搖撞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dǎo)意見
來源: www.yestaryl.com 日期:2025-01-27 閱讀:次
制定機關(guān):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發(fā)文字號:(公通字〔2021〕21號) 公布日期:2021年12月16日 施行日期:2021年12月16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 內(nèi)容涉及敏感詞被屏蔽,詳細內(nèi)容請登錄北大法寶查詢。 免責(zé)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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