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2〕民四他字第12號
施行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02年12月25日 [2002]民四他字第12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2002〕24號《關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青島市分公司與巴拿馬浮山航運有限公司船舶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關于巴拿馬浮山航運有限公司所屬的“浮山”輪與“繼承者”輪在青島主航道發(fā)生的無接觸碰撞是否屬于船舶碰撞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1995〕17號《關于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船舶碰撞包括兩艘或者兩艘以上船舶之間發(fā)生接觸或者無接觸的碰撞?!案∩捷啞蓖侗A恕耙磺须U”,船舶保險條款屬于格式條款,該條款第一條訂明的碰撞責任包括因被保險船舶與其他船舶碰撞而引起被保險人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訂立船舶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并未向被保險人明示船舶碰撞排除無接觸碰撞。根據誠信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此,本案船舶保險條款所指碰撞應當包括無接觸碰撞。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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