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3年06月0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2003〕68號
施行日期2003年06月02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03年6月2日 法[2003]6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chǎn)建設兵團分院: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提出的“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建設和完善社會主義現(xiàn)代司法制度,確保人民法院的改革積極、穩(wěn)妥、有序進行,根據(jù)第十八次全國法院工作會議的精神,現(xiàn)就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今后出臺重要改革措施向上級法院報批和備案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推進人民法院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堅持從中國國情出發(fā),借鑒國外司法制度的有益經(jīng)驗。各級人民法院提出的各項改革措施,必須符合我國現(xiàn)行法律的基本原則。
二、 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的重要改革措施,應當報送中級人民法院審批。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后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基層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同意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的重要改革措施,以及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要改革措施,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審批,并由高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專門機構研究辦理審批事宜。
三、 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并準備在所轄各級法院中實施的重要改革措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四、 各級人民法院層報重要改革措施時所附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改革措施的具體內(nèi)容;
(二)改革措施的目的與背景;
(三)可行性研究意見:
(四)實施步驟;
(五)其他重要問題。
高級人民法院將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的改革措施報送最高人民法院備案的,應當同時報送高級人民法院的具體審批意見。
五、 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下級人民法院報送的改革措施資料后,應當分別于2個月和1個月內(nèi),通過審核書面材料、聽取口頭匯報、實地考察、專家咨詢、專門研討等必要的工作方式,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相關人民法院。審核研究后認為需要對原改革方案進行修改的,應當征詢報送單位的意見。
六、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各高級人民法院報送備案的改革措施材料后,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五條規(guī)定的工作方式進行審查。認為應當停止該項改革措施實施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高級人民法院。
七、 本通知所述“重要改革措施”,是指我國現(xiàn)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規(guī)定不明確或者未予規(guī)定,人民法院擬在本轄區(qū)內(nèi)實施的訴訟制度、法院機構設置、審判管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管理等方面的改革與完善措施。
八、 向最高人民法院報送備案材料、審批材料的,報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體制改革研究小組辦公室(設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在執(zhí)行本通知過程中如遇有重要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