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4年06月2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4〕民三他字第4號
施行日期2004年06月24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石家莊雙環(huán)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管轄爭議問題的請示報告》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京高法發(fā)[2004]74號《關于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訴石家莊雙環(huán)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陽恒興經貿有限公司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管轄權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xiàn)就有關案件管轄問題通知如下:
一、 確認不侵犯專利權訴訟屬于侵權類糾紛,應當依照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地域管轄。涉及同一事實的確認不侵犯專利權訴訟和專利侵權訴訟,是當事人雙方依照 民事訴訟法為保護自己的權益在糾紛發(fā)生過程的不同階段分別提起的訴訟,均屬獨立的訴訟,一方當事人提起的確認不侵犯專利權訴訟不因對方當事人另行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而被吸收。但為了避免就同一事實的案件為不同法院重復審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移送管轄合并審理。
二、 本案當事人針對不同專利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不論其具體請求內容和依據(jù)的事實、理由如何,均系可分之訴,可以依法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分別審理。
三、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的由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的石家莊雙環(huán)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訴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2003]石民五初字第00131號),涉及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名稱為“汽車”的01319523.9號外觀設計專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的由該院于2003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的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訴石家莊雙環(huán)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陽恒興經貿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涉及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名稱為“汽車”的01319523.9號外觀設計專利和名稱為“汽車保險杠”的01302609.7號和01302610.0號外觀設計專利。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03]石民五初字第00131號案中還受理了石家莊雙環(huán)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增加的確認不侵犯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01302609.7號和01302610.0號外觀設計專利的訴訟請求,并應北京旭陽恒興經貿有限公司的申請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該案訴訟。但從當事人未交納案件受理費的事實和簽收有關送達回證的日期看,不能表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之前已經實際依法受理了該增加的訴訟請求。
四、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該確認不侵犯專利權訴訟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專利侵權訴訟,均涉及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01319523.9號、01302609.7號和01302610.0號外觀設計專利,均需要對是否存在有關的侵權法律關系分別作出認定,但兩個法院就不同專利發(fā)生的糾紛立案受理的時間先后有所不同。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guī)定》第2條之規(guī)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受理的涉及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01319523.9號外觀設計專利的訴訟移送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合并審理,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受理的涉及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01302609.7號和01302610.0號外觀設計專利的訴訟移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合并審理。
五、 請你們接到本通知后即分別向指定管轄的法院移送有關訴訟材料;如涉及級別管轄問題,依照 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