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6年10月3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6〕行他字第15號
施行日期2006年10月31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對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內開采砂石是否再辦理礦產開采許可證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根據(jù)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關于“本細則由地質礦產部負責解釋”的規(guī)定,參照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函[1998]190號《關于開山鑿石、采挖砂、石、土等礦產資源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中關于“建設單位因工程施工而動用砂、石、土,但不將其投人流通領域以獲取礦產品營利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設的,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的解釋,水電站建設單位因工程施工而在批準用地的范圍內采挖砂、石、土,用于水電站大壩混凝土澆筑工程的,無須辦理礦產開采許可證及繳納資源補償費。
此復。
附: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對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內開采砂石是否再辦理礦產開采許可證的請示
(青行他字[2006]01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我院受理的原告青海省三江水電開發(fā)股份有限公司不服黃南州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上訴一案.在審理過程中因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山鑿石、采挖砂、石、土等礦產資源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對該復函是否能參照執(zhí)行,因意見不一致,特向你庭請示?,F(xiàn)將情況報告如下:
青海省三江水電公司于2003年7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在青海省黃南州尖扎縣康揚鎮(zhèn)黃河段動工修建康揚水電站。2004年初黃南州國土資源局發(fā)現(xiàn)三江水電公司在未申請采礦登記、領取采礦證的情況下,從批準用土的施工現(xiàn)場大量挖取砂石料澆筑混凝土大壩。4月6日黃南國土局向三江水電公司送達了《責令履行礦產資源法定義務通知書》和9月17日送達了《責令停止礦產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三江水電公司均未理睬。9月24日黃南國土資源局向該公司送達了《礦產資源行政處罰告知書》和《礦產資源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在該公司拒絕履行的情況下,9月30日黃南州國資局向該公司送達了國土資源字[2004]第2號《礦產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公司對處罰決定不服,向青海省國土資源廳提起行政復議。2005年2月1日,青海省國土資源廳作出維持黃南州國土資源局的處罰決定。該公司不服復議決定于2005年2月25日向黃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黃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維持黃南州國土局處罰決定的判決。
青海省三江水電公司上訴稱:經國務院批準于2003年7月1日開始修建康楊水電站,因開挖廠房基礎,自然會產生一些棄渣廢料(砂石)。為保持水土,恢復地面原貌,施工通過回收利用,處理這些廢料,既有利于環(huán)保要求,也有利于水土保持,符合國家政策。根據(jù)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山鑿石、采挖砂、石、土等礦產資源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和《關于解釋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等礦產資源有關問題的復函》的規(guī)定,其行為正是該復函所規(guī)定的“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的情形,其行為并非違法。
黃南州國土資源局辯稱: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青海省三江水電公司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采礦屬違法行為。國土資源部的兩個復函針對的是為建設公益事業(yè),可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而青海三江水電公司修建水電站屬非公益性建設外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應依法辦理采礦登記手續(xù)并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我院審判委員會在討論此案時,形成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guī)劃區(qū),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qū)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guī)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青海三江水電公司應當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手續(xù)。因 《礦產資源法》和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均未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內開采礦產作特別規(guī)定,也未規(guī)定例外情形。所以,青海省三江水電公司應根據(jù)法律和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采礦許可手續(xù)。另一種意見認為: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內開采礦石, 礦產資源法和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確未作特別規(guī)定。但是,根據(jù)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本細則由地質礦產部負責解釋”的規(guī)定,法規(guī)已授權國土資源部對該《細則》有權解釋。國土資源部國土資函[1998]190號《關于開山鑿石、采挖砂、石、土等礦產資源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第二條“建設單位因工程施工而動用砂、石、土,但不將其投人流通領域以獲取礦產品營利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設的,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和國土資函[1999]404號《關于解釋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礦產資源有關問題的復函》:我部《關于開山鑿石、采挖砂、石、土等礦產資源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批準占地范圍內,因工程需要動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設。目的是鼓勵建設單位在建設中充分利用已批準占地范圍內的礦產資源,減少異地開采,以利于保護環(huán)境……國土資源部的兩份復函應視為是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有權解釋。青海省三江水電公司依據(jù)該解釋在批準用地的范圍內,就地采挖砂、石用于本工程符合國土資源部兩個復函精神,可不辦理采礦許可證、不繳納資源補償費。
請批復。
200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