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0年07月26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10〕民四他字第36號
施行日期2010年07月26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10年7月26日 [2010]民四他字第36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10]106號《關于在申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件中如何認定利害關系人申請債權登記期限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海事法院受理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公告發(fā)布后,債權人應當在公告期間就與特定場合發(fā)生的海事事故有關的債權申請登記。公告期間屆滿不登記的,視為放棄債權。”本條中的債權人,包括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程序中的已知利害關系人和未知利害關系人,以及債權登記和受償程序中的已知債權人和未知債權人。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應當在收到異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異議申請,一審法院裁定駁回的,可以提起上訴。因此,作為海事債權登記與受償程序中的債權人,應當根據法律規(guī)定并按照一審法院的公告或者通知要求申請債權登記,提起確權訴訟。
經審查,新韓公司、海王星公司屬于本案利害關系人,在債權登記與受償程序中作為債權人依法享有申請債權登記和提起確權訴訟的權利。2009年5月19日,武漢海事法院裁定駁回新韓公司、海王星公司異議申請之后,新韓公司、海王星公司向你院提起上訴。2009年9月8日,你院維持武漢海事法院一審裁定,駁回其上訴。2009年9月25日,在你院作出駁回異議終審裁定后,新韓公司、海王星公司向武漢海事法院申請債權登記,提起確權訴訟。新韓公司、海王星公司申請債權登記,提起確權訴訟并沒有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
新韓公司、海王星公司在你院作出駁回異議裁定之后申請債權登記,提起確權訴訟,并按照武漢海事法院通知要求交納相關費用,其申請債權登記的期限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此復
附: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申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件中如何認定利害關系人申請債權登記期限的請示
(2010年5月14日 鄂高法[2010]106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確認新韓投資有限公司、海王星海運有限公司申報債權期限的問題,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達成一致意見,決定向貴院請示?,F(xiàn)將本案有關的情況匯報如下:
一、 案件的由來
武漢海事法院在審理(2009)武海法登字第3號案過程中,該院審判委員會于2010年1月5日對該案利害關系人申請債權登記的時間是否超過規(guī)定期限的問題進行了討論。由于對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理解和適用等問題不能形成統(tǒng)一意見,決定向我院請示。
二、 當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新韓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韓公司)。
申請人:海王星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王星公司)。
被申請人:長航鳳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凰公司)。
三、 案情簡介
武漢海事法院認定,2008年8月19日,被申請人鳳凰公司所屬“申江海”輪在長江下游江陰港水域與申請人新韓公司和申請人海王星公司所屬“世尊”輪(新韓公司為該輪所有人,海王星公司為該輪光船承租人)發(fā)生碰撞,造成“世尊”輪船體、船載貨物以及碼頭受損。2008年10月15日,被申請人鳳凰公司向武漢海事法院申請設立非人身傷亡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基金數額為810618計算單位。武漢海事法院受理被申請人鳳凰公司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以后[案號:(2008)武海法限字第1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于2008年10月25日在《法制日報》刊登公告。公告要求:“凡與本次海事事故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申請人長航鳳凰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有異議的,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對申請人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無異議的,或異議被本院裁定駁回的,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辦理海事債權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視為放棄債權,不得在基金中受償?!痹瓕彿ㄔ涸诠娴耐瑫r,向已知的利害關系人新韓投資有限公司、江陰海澄船務工程有限公司、江蘇裕元實業(yè)有限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江陰石油分公司分別送達(2008)武海法限字第1號《異議通知書》,載明:“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已知利害關系人的名單,你司作為與該次海事事故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申請人長航鳳凰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有異議的,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對申請人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無異議的,或異議被本院裁定駁回的,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辦理海事債權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視為放棄債權,不得在基金中受償?!?/p>
利害關系人江陰海澄船務工程有限公司、江蘇裕元實業(yè)有限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江陰石油分公司均在公告期間或者在接到《異議通知書》后30日內向武漢海事法院申請了債權登記。經審查,武漢海事法院裁定準許利害關系人的債權登記申請。
申請人新韓公司和另一利害關系人江蘇裕元實業(yè)有限公司在收到武漢海事法院《異議通知書》后于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經審查,2009年5月19日,武漢海事法院作出(2008)武海法限字第1號裁定,駁回申請人新韓公司和江蘇裕元實業(yè)有限公司的異議,準許鳳凰公司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申請,并要求鳳凰公司在裁定生效后三日內在武漢海事法院設立人民幣 8571231.55元的基金。新韓公司和江蘇裕元實業(yè)有限公司對武漢海事法院 (2008)武海法限字第1號裁定不服,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訴。2009年9月8日,本院以(2009)鄂民四終字第88號民事裁定書維持了原審法院的裁定。
2009年9月25日,申請人新韓公司、海王星公司向原審法院申請債權登記,登記債權金額為人民幣40948139.83元。2009年10月28日,申請人新韓公司、海王星公司又向武漢海事法院提起確權訴訟,訴訟金額為人民幣 40948139.83元。
四、 武漢海事法院審判委員會意見
武漢海事法院審判委員會經討論形成兩種意見。分別如下:
大多數人意見認為,即使利害關系人對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提出異議,仍應該在《公告》之日起或者收到《異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申請債權登記。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幾個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海事法院受理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公告發(fā)布后,債權人應當在公告期間就與特定場合發(fā)生的海事事故有關的債權申請登記。公告期間屆滿不登記的,視為放棄債權?!彪m然法律并未就公告期間的時間長短作出具體規(guī)定,但明確應在公告期間屆滿前登記。
2.公告內容“對申請人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無異議的,或異議被本院裁定駁回的,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辦理海事債權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視為放棄債權,不得在基金中受償”,從行文看,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時間仍為公告之日起30日內,并未因當事人申請異議或者上訴而延長其申請債權登記的期限。
3.《異議通知書》載明:“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已知利害關系人的名單,你司作為與該次海事事故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申請人長航鳳凰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有異議的,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對申請人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無異議的,或異議被本院裁定駁回的,應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辦理海事債權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視為放棄債權,不得在基金中受償?!薄懂愖h通知書》的內容直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文書格式制作。從行文上看,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時間仍為《異議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并未因當事人申請異議或者上訴而延長其申請債權登記的期限。同時,法律并未規(guī)定因申請人申請異議或者上訴而可延長其申請債權登記的期限。
4.申請人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異議在于基金數額,并且提出異議并不影響其債權登記申請的提出,兩者之間不存在條件關系。
少數人意見認為,因利害關系人對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提出異議,所以應該在收到省院終審裁定之日起30日內申請債權登記。主要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理由:
1.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是否應該設立,直接影響債權登記有無意義。如果利害關系人對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有異議,并且導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最終不能設立,則利害關系人申請債權登記與否,并不影響其實體權利的實現(xiàn)。所以,利害關系人對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提出異議與申請債權登記,兩者之間有條件關系。
2.既然利害關系人對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提出異議與申請債權登記,兩者之間存在條件關系,那么利害關系人對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提出異議后,法院在對是否準予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作出裁定以前,利害關系人是否申請債權登記,并不影響其權利的實現(xiàn)。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對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有異議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債權登記的時間并未作明確規(guī)定。因而基于不同的利害關系人對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有無異議,在申請債權登記的時間上應該有所差別。無異議的,應該在《公告》之日起或者收到《異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申請債權登記;有異議的,應該在收到終審裁定之日起30日內申請債權登記。
五、 我院審判委員會意見
我院審判委員會一致同意武漢海事法院少數人意見,即債權人可以在本院終審裁定送達后30日內向武漢海事法院申報債權。理由為:1.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guī)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時間,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應為債權人合理指定申報債權的時間;2.武漢海事法院的處理方法有矛盾,一方面允許當事人對設立責任限制基金提出異議,一方面卻要求異議當事人申報債權;3.武漢海事法院《公告》及《異議通知書》文書存在矛盾?!豆妗芳啊懂愖h通知書》要求異議人在異議被裁定駁回后,在公告之日起30日內申報債權,但本案駁回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異議的裁定書下達時間為2009年5月19日,而公告時間為2008年10月25日,下達裁定的時間早已超出公告之日起的30日,債權人無法在收到裁定后又在公告期間內申報債權,其權利無法得到救濟;4.據了解,其他法院例如廈門海事法院也認為,武漢海事法院采用的文書樣式存一些問題,廈門海事法院的基本作法是在海事責任限制基金設立后才通知異議人申報債權,我院認為這種處理辦法比較妥當。
雖然就此問題審判委員會達成了一致意見,但審判委員會同時認為,基于以下理由,此案應向貴院請示,由貴院作出決定較為妥當。理由為:1.類似情況在全國海事法院有不同的處理辦法,武漢海事法院、廈門海事法院甚至上海海事法院對此類問題的處理辦法不完全相同。2.這個案件涉及的標的額大。當事人申報債權達40948139.83元,無論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債權的決定,對當事人的權利影響巨大,而不同法院對相關法律的理解及對同類問題的處理方法又不完全一致的情況下,會引起不良爭議。
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