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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四起典型案例
來源: www.yestaryl.com   日期:2023-06-11   閱讀:

發(fā)文機關(guān)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0年10月10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0年10月10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一、 夏志軍、何平全等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槍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志軍,男,漢族,1978年3月4日出生,無業(yè)。2001年3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月15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何平全,男,漢族,1984年6月1日出生,農(nóng)民。

被告人徐祥平,男,漢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農(nóng)民。1994年5月因犯搶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8月刑滿釋放。

被告人楊翠彬,男,漢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農(nóng)民。

被告人何方明,男,漢族,1974年6月8日出生,農(nóng)民。

被告人陳勇,男,漢族,1984年6月14日出生,農(nóng)民。

被告人游超,男,漢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農(nóng)民。2001年3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4月10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王平,男,漢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農(nóng)民。

2007年三四月間,被告人夏志軍與何平全預(yù)謀制造氯胺酮,夏介紹何向四川省成都市鑫新科化工儀器有限公司業(yè)務(wù)主管被告人王平購買制毒所需設(shè)備和原料。同年4月底,何平全找王平購得制毒設(shè)備和原料,利用夏志軍提供的羥亞胺和傳授的工藝流程,雇請被告人徐祥平、何方明、陳勇在成都市青白江區(qū)龍王鎮(zhèn)自己家中制造氯胺酮約20千克。

同年5月上旬,被告人何平全找被告人王平購得制毒原料,利用被告人夏志軍提供的羥亞胺,雇請被告人徐祥平、何方明、陳勇、楊翠彬在成都市青白江區(qū)福洪鄉(xiāng)楊翠彬家中制造氯胺酮約20千克。

同年5月中旬,被告人何平全找王平購得制毒原料,利用被告人夏志軍提供的羥亞胺,雇請被告人徐祥平、何方明、陳勇、楊翠彬及夏志軍介紹的被告人游超及張波(已另案判刑)在成都市青白江區(qū)龍王鎮(zhèn)何方明家中制造氯胺酮37.138千克。夏志軍與何平全將這些毒品運至何的暫住地藏匿,后被查獲。

同年5月下旬,被告人何平全與徐祥平租賃了成都市成華區(qū)龍?zhí)多l(xiāng)的一處廠房。何平全從王平處購得制毒設(shè)備和原料后,利用被告人夏志軍提供的羥亞胺,由徐祥平組織楊翠彬、何方明、陳勇、游超等人在該廠房內(nèi)制造氯胺酮。同年6月2日晚,公安人員在制毒現(xiàn)場抓獲何平全、徐祥平、何方明、陳勇、楊翠彬、游超,當場查獲氯胺酮246.2千克、含氯胺酮成分的褐色液體1018千克和制毒設(shè)備、原料。后公安人員根據(jù)何平全的供述從其暫住處查獲仿“六四”式手槍1支、子彈14發(fā)。同年12月4日,公安人員在夏志軍的暫住處將其抓獲,并當場查獲仿“六四”式手槍1支、子彈3發(fā)及含氯胺酮成分的白色粉末78.64克、含麻黃素成分的淡黃色粉末611.33克。

綜上,被告人夏志軍、何平全伙同他人先后4次制造氯胺酮共計320余千克,案發(fā)后查獲氯胺酮280余千克。

(二)裁判結(jié)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夏志軍、何平全、徐祥平、何方明、陳勇、楊翠彬、游超違反毒品管制規(guī)定,非法生產(chǎn)氯胺酮,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王平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提供制毒設(shè)備和原料,其行為亦構(gòu)成制造毒品罪。夏志軍、何平全還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的槍支,其行為均又構(gòu)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夏志軍、何平全、徐祥平系主犯,均應(yīng)按照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何方明、陳勇、楊翠彬、游超、王平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應(yīng)依法從輕處罰。夏志軍、何平全制造氯胺酮320余千克,數(shù)量特別巨大,且有部分毒品已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還非法持有槍支,均應(yīng)依法懲處并數(shù)罪并罰。夏志軍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yīng)依法從重處罰。何平全所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系自首,對該罪可依法從輕處罰。游超亦系累犯,應(yīng)依法從重處罰。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夏志軍、何平全判處并核準死刑,對被告人徐祥平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對被告人何方明、陳勇、楊翠彬、游超均判處無期徒刑,對被告人王平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 王正元、朱玉峰等走私、運輸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正元,男,漢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無業(yè)。1983年9月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91年5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1996年8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2001年8月29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朱玉峰,男,漢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農(nóng)民。

被告人翟建海,男,漢族,1979年2月17日出生,無業(yè)。

被告人胡德彪,男,漢族,1976年4月17日出生,農(nóng)民。1997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5月6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王平,男,漢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農(nóng)民。

2008年3月初,被告人朱玉峰指使帥建飛(已另案判刑)從緬甸走私毒品。帥建飛將毒品攜帶入境后,在云南省景洪市將毒品交給尹蜀鵬(已另案判刑),并安排尹乘客車運往云南省開遠市。同月10日0時許,當客車途經(jīng)云南省寧洱縣一收費站時,公安人員當場從尹蜀鵬攜帶的旅行包內(nèi)查獲甲基苯丙胺7000克。

同年4月初,被告人王正元在緬甸組織毒品貨源后,由被告人朱玉峰安排孫大國(已另案判刑)在緬甸接取毒品。同月9日,孫大國指使他人將毒品運至境內(nèi),在云南省勐??h打洛鎮(zhèn)交給馬勝昔(已另案判刑),由馬勝昔運往景洪市。當日18時20分,馬勝昔在打洛鎮(zhèn)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其駕駛的摩托車上查獲甲基苯丙胺21.821千克。

同年5月中旬,被告人王正元在緬甸安排被告人朱玉峰讓孫大國將上批剩余毒品運至境內(nèi)。同月19日,孫大國指使他人在緬甸將毒品交給張科鋒、劉樂鋒(均已另案判刑),由劉樂鋒駕駛摩托車在前探路,張科鋒駕駛摩托車攜帶毒品跟隨,運往景洪市。當日21時53分許,張、劉在途中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張科鋒駕駛的摩托車上查獲甲基苯丙胺5430克。

同年5月底,被告人王正元將一批毒品偷運入境。并讓被告人朱玉峰派人到云南省昆明市接貨后運往湖北省武漢市。6月2日,朱玉峰指使被告人翟建海到昆明市接收了毒品,并于同月4日下午交給被告人胡德彪帶來的被告人王平,胡又讓王平將毒品交給與王平同來的黃小芹(另行處理),由黃攜帶毒品乘客車運往開遠市,翟建海同車監(jiān)視。后翟、胡、王、黃四人在昆明市汽車客運站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黃小芹的挎包內(nèi)查獲甲基苯丙胺3910克。同年7月10日,朱玉峰在云南省臨滄市被抓獲。

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正元在緬甸將毒品藏在一件女式塑身衣內(nèi),讓張少麗(另案處理)交給蔡某某(未 成年人,已另案判刑)帶入境內(nèi)運往武漢市,并指使楊小玲(另案處理)監(jiān)視蔡某某。同月27日15時許,蔡、楊乘客車行至昆曲高速公路烏龍收費站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蔡某某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910克。

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正元將毒品分別藏在兩件塑身衣內(nèi),讓張少麗將毒品分別捆綁在李萍(已另案判刑)、李妹(另案處理)身上帶入境內(nèi)運往武漢市,并安排熊忠寶(已另案判刑)監(jiān)視。次日18時40分許,李萍、李妹乘客車行至景洪市小勐養(yǎng)收費站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二人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共計3712.2克。同月30日,王正元在緬甸被抓獲。

綜上,被告人王正元先后5次組織、指揮他人走私、運輸甲基苯丙胺共計35.7832千克;被告人朱玉峰先后4次指使他人走私、運輸甲基苯丙胺共計38.161千克。案發(fā)后查獲甲基苯丙胺共計42.7832千克。

(二)裁判結(jié)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正元、朱玉峰違反毒品管制規(guī)定,將甲基苯丙胺走私人境并進行運輸,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走私、運輸毒品罪。被告人翟建海、胡德彪、王平為牟取非法利益而運輸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運輸毒品罪。王正元、朱玉峰走私、運輸毒品次數(shù)多,數(shù)量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應(yīng)按照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王正元還教唆、利用未 成年人走私、運輸毒品,且曾因犯罪三次被判刑,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yīng)依法從重處罰。翟建海、胡德彪、王平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鑒于三人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王平系從犯,對翟建海、胡德彪酌予從輕處罰,對王平減輕處罰。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王正元、朱玉峰判處并核準死刑,對被告人翟建海、胡德彪均判處無期徒刑,對被告人王平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三、 劉巍等販賣、制造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巍,男,漢族,1970年2月6日出生,無業(yè)。1988年2月因犯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10月13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迂飛,男,漢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無業(yè)。2005年5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9月24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侯瑛,男,漢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工人。

被告人張朝剛,男,漢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無業(yè)。

被告人聶兵,男,漢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無業(yè)。

被告人關(guān)德鑫,男,滿族,1964年6月8日出生,無業(yè)。2007年3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07年5月29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劉志順,男,漢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無業(yè)。

被告人高寶璠,男,漢族,1971年1月31日出生,無業(yè)。

被告人張金龍,男,回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無業(yè)。

被告人劉巍與迂飛合謀制造海洛因勾兌液牟利。2006年11月至2007年8月,由劉巍出資,二人共同或由迂飛單獨數(shù)次購買海洛因共1050克,用作制造海洛因勾兌液。劉巍先在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qū)伙同被告人侯瑛制造海洛因勾兌液,后又在新城子區(qū)雇傭被告人張朝剛將勾兌液裝瓶封口,制成針劑。至案發(fā)時,劉巍等人共制造海洛因勾兌液針劑53560支(1.8克/支,共96.408千克)、600毫升瓶裝勾兌液13瓶(約600克/瓶,共7.8千克)、礦泉水桶裝勾兌液2桶(17.7千克)、2升瓶裝勾兌液19瓶(約2千克/瓶,共38千克),合計約160千克。其中張朝剛參與制造海洛因勾兌液2桶(重17.7千克)及針劑47560支。

2006年11月至2007年9月間,被告人劉巍在沈陽市向被告人迂飛販賣海洛因勾兌液針劑20500支、600毫升瓶裝海洛因勾兌液13瓶(折合針劑約3900支)、2升瓶裝海洛因勾兌液19瓶(折合針劑約19000支),向周巍、靳丹平分別販賣海洛因勾兌液針劑5000支、17000支。

2007年7月至8月間,被告人劉巍將制成的海洛因勾兌液販賣給被告人迂飛,并將買毒“下線”介紹給迂飛。迂飛在沈陽市向靳丹平、周巍、王宏和被告人關(guān)德鑫分別販賣1500支、1000支、240支和500支,并指使被告人聶兵向靳丹平、周巍、關(guān)德鑫分別販賣960支、2000支和300支。

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間,被告人聶兵在沈陽市多次販賣海洛因勾兌液針劑共計16000余支。

2007年7月至9月間,被告人關(guān)德鑫在沈陽市3次販賣海洛因勾兌液針劑共計800支。

2007年1月間,被告人劉志順在廣東省珠海市2次向被告人迂飛販賣海洛因共計80克。

2007年5月間,被告人劉巍與高寶璠合謀制造氯胺酮。高寶璠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獲悉被告人張金龍發(fā)布的出售氯胺酮制造技術(shù)的信息后,由劉巍出資,高寶璠至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向張金龍學習制造氯胺酮技術(shù),后高寶璠據(jù)此制造出氯胺酮1540克。

(二)裁判結(jié)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巍與被告人迂飛違反毒品管制規(guī)定,結(jié)伙制造海洛因勾兌液后進行販賣,劉巍還伙同他人制造氯胺酮,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販賣、制造毒品罪。被告人侯瑛、張朝剛、高寶璠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劉志順、聶兵、關(guān)德鑫非法販賣毒品,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張金龍向他人傳授制造毒品的犯罪方法,其行為已構(gòu)成傳授犯罪方法罪。劉巍伙同他人販賣、制造毒品數(shù)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應(yīng)依法懲處。迂飛伙同他人販賣、制造毒品數(shù)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應(yīng)依法從重處罰。鑒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對小于劉巍,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侯瑛、張朝剛、高寶璠伙同他人制造毒品數(shù)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均應(yīng)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聶兵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鑒于其有自首情節(jié)和協(xié)助抓捕同案犯關(guān)德鑫的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減輕處罰。關(guān)德鑫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應(yīng)依法從重處罰。劉志順販賣毒品數(shù)量大,應(yīng)依法懲處。張金龍為牟利,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發(fā)布出售制造毒品技術(shù)的信息,并向高寶璠傳授制造氯胺酮的具體方法,高據(jù)此制造氯胺酮1540克,犯罪情節(jié)嚴重,應(yīng)依法懲處。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劉巍判處并核準死刑,對被告人迂飛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對被告人侯瑛、張朝剛、高寶璠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五年,對被告人劉志順、聶兵、關(guān)德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和十年,對被告人張金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四、 李德忠等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槍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德忠,男,漢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無業(yè)。

被告人夏世云,男,漢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無業(yè)。1994年12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2003年6月18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馬忠甫,男,漢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無業(yè)。1994年8月因犯盜竊罪、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5月22日刑滿釋放。

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間,被告人李德忠伙同顧小娟(已死亡)從四川省成都市購買“K粉”(氯胺酮),由賣家通過物流公司寄運至福建省石獅市,李提取后在當?shù)刎溬u。李德忠、顧小娟先后雇傭被告人夏世云、馬忠甫提取并向他人出售“K粉”,其中,夏世云提取3次共計8000克“K粉”,馬忠甫提取8次共計17000克“K粉”。上述“K粉”大部分被售出,破案后在夏世云租住處查獲“K粉”238克,在馬忠甫租住處查獲“K粉”5100克。

2008年3月下旬,經(jīng)被告人李德忠聯(lián)系,被告人夏世云到重慶市購得大麻450克帶回石獅市,夏與被告人馬忠甫將大麻摻人香煙,重新包裝成大麻煙,除部分販賣外,破案后查獲大麻煙絲100克。

2008年4月8日,彭方建(另案處理)在成都市的物流公司寄運李德忠購買的2000克“K粉”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查獲。

2008年4月11日,被告人馬忠甫到石獅市的物流公司領(lǐng)取李德忠購買的“K粉”時被抓獲,公安人員當場繳獲“K粉”5100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

2007年6月以來,被告人李德忠在石獅市租住處私藏一支仿制“六四”式手槍及子彈3發(fā)。同年12月底,李德忠將該槍及子彈交由夏世云藏匿,后被查獲。

綜上,被告人李德忠販賣氯胺酮32100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大麻450克。案發(fā)后查獲氯胺酮12438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大麻煙100克。

(二)裁判結(jié)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德忠、夏世云、馬忠甫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販賣氯胺酮、甲基苯丙胺、大麻等毒品,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李德忠、夏世云還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的槍支,其行為均又構(gòu)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李德忠販賣毒品數(shù)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還非法持有槍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應(yīng)依法懲處并數(shù)罪并罰。夏世云、馬忠甫販賣毒品數(shù)量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yīng)依法從輕處罰。夏世云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還非法持有槍支,應(yīng)依法從重處罰并數(shù)罪并罰。馬忠甫歸案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李德忠,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據(jù)此,依法對被告人李德忠判處并核準死刑,對被告人夏世云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對被告人馬忠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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