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糾紛
知識產權 公司股權 經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法規(guī)查詢 » 中央法規(guī)司法解釋 » 正文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寧波市聯凱化學有限公司與FPG船舶控股巴拿馬公司、化路翼航海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仲裁條款效力問題的復函
來源: www.yestaryl.com   日期:2023-05-02   閱讀:

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5年11月2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15〕民四他字第44號

施行日期2015年11月24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5)浙立他字第76號《關于寧波市聯凱化學有限公司訴FPG船舶控股巴拿馬公司、化路翼航海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仲裁條款效力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涉案提單是1994年版的康金格式提單,該提單盡管在正面右上角印有“與租船合同一并使用(TO BE USED WITH CHARTER-PARTIES)”,但該提單正面并未明確特定的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并入到提單。提單上“運費按2013年2月27日租船合同支付”的記載,只適用于運費事項,不能據此認定該日期租船合同的條款包含仲裁條款并入提單。FPG船舶控股巴拿馬公司、化路翼航海公司關于涉案提單中已經并入了租船合同仲裁條款的主張,不能成立。

本案系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應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鄙姘肛浳镞\輸的目的港為寧波,寧波海事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同意你院處理意見,涉案提單并未有效并入租船合同仲裁條款,寧波海事法院對本案依法行使管轄權。

此復

附: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寧波市聯凱化學有限公司訴FPC船舶

控股巴拿馬公司、化路翼航海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仲裁條款效力問題的請示報告

(2015年10月8日 (2015)浙立他字第76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寧波市聯凱化學有限公司訴FPG船舶控股巴拿馬公司、化路翼航海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仲裁條款效力問題,寧波海事法院向我院請示。我院經審查,根據鈞院《關于審理和執(zhí)行涉外民商事案件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法[2000]51號)規(guī)定,將本案報請鈞院審查?,F將案件情況及我院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一、 當事人基本情況

原告:寧波市聯凱化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寧波梅山保稅港區(qū)集卡中心2層211室。

法定代表人:羅軍偉,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FPG船舶控股巴拿馬公司(FPG SHIPHOLDING PANAMA 6 S.A.)。住所地:巴拿馬共和國巴拿馬市53號東街馬爾韋利亞城MMG大廈16樓(53rd E Street,Urbanizacion Marbella,MMG Tower,16th Floor, Panama,Republic of Pananma)。

法定代表人:久保出健二(Kenji Kubode)。

被告:化路翼航海公司(CHEMROAD WING NAVIGATION S.A.)。住所地:巴拿馬共和國巴拿馬市53號東街馬爾韋利亞城MMG大廈16樓 (53rd E Street,Urbanizacion Marbella,MMG Tower,16th Floor,Panama, Republic of Panama)。

法定代表人:小薗江隆一(Ryuichi Osonoe)。

二、 基本案情

原告寧波市聯凱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凱公司)以FPG船舶控股巴拿馬公司(以下簡稱FPG公司)、化路翼航海公司(以下簡稱化路翼公司)為被告向寧波海事法院起訴稱:2014年2月11日,原告聯凱公司委托寧波市泛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浩公司)代理進口一乙醇胺。同日,泛浩公司與沙特基礎工業(yè)亞太有限公司(SABIC Asia Pacific Pte Ltd)達成買賣合同,泛浩公司向該公司購買800+/-5%噸一乙醇胺,買賣合同約定的一乙醇胺純度指標不低于99.5%。2014年3月23日,涉案貨物裝上“CHEMROAD WING”輪,該輪就涉案貨物簽發(fā)了編號為JUBNB02的清潔已裝船提單,該提單記載的貨物數量為829.413噸,收貨人為憑指示。貨物在運輸期間發(fā)生損壞,為此,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原告聯凱公司出具擔保函一份,根據擔保函所載明內容,被告FPG公司系該輪的登記船舶所有人,被告化路翼公司系該輪的光船租船人。原告聯凱公司因貨物受損遭受倉儲費損失22166元、貨物受損貶值損失992436元,以上合計1014602元。原告聯凱公司認為,兩被告作為涉案貨物的承運人,應對貨物運輸期間產生的損壞承擔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014602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寧波海事法院于2015年5月3日對本案立案受理后,被告FPG公司、化路翼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原告聯凱公司訴稱其是編號為JUBNB02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并據此向寧波海事法院起訴要求兩被告賠償相關貨物損失。但是,在涉案提單下的貨物運輸航次中,被告將“CHEMROAD WING”輪期租給案外人IINO Kaiun Kaisha Ltd.(以下簡稱IINO公司), IINO公司則于2013年2月27日與Saudi Basic Industries Corporation(以下簡稱SABIC公司)簽署包運/連續(xù)航次租船合同,同時,鑒于涉案提單系依據該租船合同簽發(fā),且涉案提單已經有效并入該租船合同中的倫敦仲裁條款,故原、被告之間在涉案提單下產生的所有糾紛應提交倫敦仲裁解決。因此,寧波海事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請求駁回原告聯凱公司的起訴。

三、 寧波海事法院請示意見

寧波海事法院認為:

1.本案租約中的仲裁條款并未有效并入涉案提單。租約中的仲裁條款是否有效并入提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民四他字第49號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與中遠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請示案件、(2009)民四他字第13號關于北京中鋼天鐵鋼鐵有限公司等與中遠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請示案件、(2010)民四他字第70號關于鞍鋼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與格林福特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仲裁條款效力問題的請示等復函已經明確了關于“提單背面有關并入的格式條款不能成為租船合同仲裁條款并入提單的依據”的意見。租約仲裁條款的有效并入應當是指在提單的正面完整、明確記載“具體日期簽訂的租約的一切條款、條件和免責任事項,包括仲裁條款和法律適用條款,均并入本提單”,在提單正面僅載明租約日期而未明示租約包括仲裁條款并入或者在簡式提單背面記載的格式并入條款都不能視為有效的并入。本案中,涉案提單采用康金提單1994版(CONGENBILL 1994)格式提單。該提單正面僅載明“提單與租約同時使用”“運費按2013年2月27日的租約支付”,但并未在提單正面完整、明確記載租約中的仲裁條款并入提單,僅在提單背面條款中記載“提單正面指明日期的租船合同中的所有條款、條件、權利和例外規(guī)定,包括法律和仲裁條款并入本提單”。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復函的有關意見可以看出,本案中兩被告所稱之租船合同的仲裁條款并未有效并入涉案提單。

2.本案原告聯凱公司未明示接受租船合同中仲裁條款。對于非承租人的提單持有人而言,租約的并入是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的關鍵內容,并入條款在一定程度上注定了提單持有人義務的不確定性,且租約仲裁條款又屬于獨立于租船合同權利義務條款之外的附屬性條款,只有進行特別說明才可以并入提單。根據兩被告的主張,涉案租船合同系出租人IINO公司和承租人SABIC公司所簽訂,故有關仲裁條款僅在上述租船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約束力。本案原告聯凱公司作為提單持有人,并未明示接受租船合同中仲裁條款,故該條款對其沒有約束力。

3.本案當事人不是涉案航次租船合同的當事人,不受該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約束。涉案航次租船合同當事人是出租人IINO公司和在承租人SABIC公司,并非原告聯凱公司、被告FPG公司和化路翼公司,故該租船合同的仲裁條款只能約束IINO公司和SABIC公司,對于非航次租船合同當事人的原、被告無約束力。

4.我院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本案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屬于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圍;本案所涉貨物的目的港為寧波,屬我院管轄區(qū)域,據此,我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寧波海事法院擬裁定予以駁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的規(guī)定,特向省高院請示。

四、 我院審查意見

我院經審查認為:本案涉案租約中的仲裁條款未有效并入提單。提單條款是承運人事先簽署的格式條款,在提單持有人不是租船人的情況下,承運人為了實現將航次租船合同中仲裁條款約束提單持有人,應當在提單正面以非常明確的文字提示提單持有人注意。本案中,涉案提單僅在其背面記載有關租約中仲裁條款并入的格式條款,不能產生租約仲裁條款并入提單的法律效果。本案系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屬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圍;案涉貨物運輸的目的地為寧波港,屬寧波海事法院管轄區(qū)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寧波海事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綜上,我院同意寧波海事法院的請示意見。被告FPC公司和化路翼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寧波海事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特此報告。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蘇義飛律師
專長:刑事辯護、取保候審
電話:(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