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6年08月0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8月05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關于在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上貫徹憲法精神、適度傾斜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您一直密切關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在建議中提出,“在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上原則采取推定制,實質損害了婚姻家庭中廣大婦女的財產權益,使得憲法保障婦女權益的精神落空?!蔽覀兏叨戎匾暬橐龇ㄋ痉ń忉專ǘ┑诙臈l適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正在進行重點調研。
在離婚訴訟中,經常出現一方當事人持已生效的債務糾紛案件的民事判決書或調解書,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另一方當事人則主張該債務系偽造或者為舉債一方的個人債務。如果簡單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會導致一些當事人惡意偽造債務,使婚姻充滿風險。因此,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注意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即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在債權債務糾紛中,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外的情形只有兩種,即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實際生活中這兩種除外情形極少,從而導致在債權人起訴的案件中,絕大多數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實際上有的卻是夫妻一方借的賭債或與債權人串通偽造的債務。我們認為,夫妻債務問題的確比較復雜,不能簡單地一刀切。2003年底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背景是,許多案件中夫妻雙方惡意串通逃避債務,極大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經過一段時間適用后,審判實踐中又出現了夫妻舉債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權益的情形。問題的關鍵是如何把握尺度,平衡保護債權人和夫妻中未舉債一方的利益。
從理論上講,夫妻之間享有家事代理權,在家事代理范圍內一方對外舉債應視為夫妻雙方共同負債,而判斷超出家庭日常需要范圍一方所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應從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來分析,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舉債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該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實際生活中,大多數民間借貸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之上,即債權人信任債務人自身有償還能力,而不是信任債務人的配偶有償還能力。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實施后,一些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對該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出質疑,認為其過分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而讓婚姻充滿了風險,不知情的配偶一方可能會為一段婚姻背上一輩子的債務。實際生活中因夫妻一方賭博、信用卡套現、高利貸等債務,導致無辜的配偶一方含辛茹苦為其還債。
有鑒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將認真對待并積極吸收采納人大代表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意見,通過家事審判改革試點工作的進一步推進,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統(tǒng)一司法裁判尺度。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