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6年03月0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3月04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了法官任職回避規(guī)定的具體情形,包括對法官的配偶、子女從事訴訟代理的有關限制。即在法官任職期間,禁止法官的配偶、子女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律對法官任職回避采取了更嚴的限制性規(guī)定,主要是避免損害案件的公正審理,最大限度地維護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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