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6年07月27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2016〕252號
施行日期2016年08月01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法[2016]252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完善破產案件的管理和監(jiān)督機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yè)破產案件信息公開的規(guī)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yè)破產案件法官工作平臺(以下簡稱法官工作平臺)是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以下簡稱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的組成部分。審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使用法官工作平臺完成破產案件審判流程,并通過與破產管理人工作平臺的數據對接實現法官和破產管理人的工作協作。
第三條 法官工作平臺的信息錄入堅持全面、準確原則。錄入信息應當與案卷材料相一致,反映破產案件的全過程。
第四條 破產案件審判管理實行線上和線下相結合的原則,實現線上線下審判流程同步完成。
第五條 信息技術部門負責法官工作平臺的開發(fā)建設、數據導入、性能調優(yōu)、系統(tǒng)維護等技術支持和保障。立案部門、破產審判業(yè)務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根據破產案件的審判流程進度負責相應的信息錄入和管理。
第六條 申請人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申請網上預約立案的,應當進行網上實名注冊,上傳有效身份信息,并按 企業(yè)破產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提交相關材料。
第七條 立案部門收到網上預約立案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上傳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進行形式審查,并在收到網上預約立案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論以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申請人預留的聯系方式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立案部門認為申請人的網上預約立案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提交破產申請書及其他上傳的材料。
立案部門認為申請人應當補充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網上預約立案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材料。申請人未按指定期限補充材料的,按自動撤回網上預約立案申請?zhí)幚怼?/p>
第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負責對網上預約立案情況進行監(jiān)督。立案部門逾期不通知申請人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定期予以通報。
第十條 人民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后,應當通過法官工作平臺對破產管理人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指導,對破產管理人的報告進行網上批復。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制作的破產程序法律文書應當通過法官工作平臺進行網上審批。生效法律文書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guī)定》及本辦法進行公開。
第十二條 向社會公眾公開的破產案件生效法律文書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guī)定》進行技術處理。
第十三條 破產案件辦理結案手續(xù)之前,承辦法官應當完成破產案件審判流程信息的公開工作。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法官工作平臺對法官工作績效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本規(guī)定施行后受理的破產案件以及施行前尚未審結的破產案件應當適用本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秘書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