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 2002.04.28
【實施日期】 2002.04.28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臺灣省出席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xié)商選舉方案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臺灣省暫時選舉代表13人,由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臺灣省籍同胞中選出?!边x舉辦法是,由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臺灣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協(xié)商選舉產(chǎn)生。
全國31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中央黨政軍機關中,現(xiàn)有臺灣省籍同胞36000多人。參加協(xié)商選舉會議的代表確定為122人。根據(jù)臺灣省籍同胞(包括各地駐軍中的臺灣省籍同胞)分布情況確定的分配名額,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組織協(xié)商選定。選定工作應于2002年12月底以前完成。
協(xié)商選舉會議定于2003年1月在北京召開,會期約一周。
協(xié)商選舉臺灣省出席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要充分發(fā)揚民主,醞釀代表候選人時要考慮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同時要注意到中青年、婦女、少數(shù)民族等方面的人選。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guī)定,選舉采用差額選舉辦法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協(xié)商選舉會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國慶、劉亦銘負責召集。
附: 臺灣省出席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xié)商選舉會議代表分配方案
單位 臺灣省籍同胞人數(shù) 參加協(xié)商會議代表數(shù)
(據(jù)2001年統(tǒng)計)
北京市 1500 6
天津市 891 4
河北省 720 3
山西省 120 1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 181 1
遼寧省 1480 6
吉林省 238 2
黑龍江省 364 2
上海市 1552 6
江蘇省 1446 6
浙江省 1839 6
安徽省 691 3
福建省 13114 15
江西省 1489 6
山東省 368 2
河南省 580 3
湖北省 480 2
湖南省 597 3
廣東省 3010 9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332 2
海南省 3224 9
重慶市 350 2
四川省 473 2
貴州省 175 1
云南省 412 2
西藏自治區(qū) 0 0
陜西省 309 2
甘肅省 131 1
青海省 61 1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38 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168 1
中直機關 4
國家機關 6
解放軍駐京單位 2
總計 36333 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