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20年12月2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12月29日
1. 國家賠償法實施25年來人民法院審理了大量的國家賠償案件,本次評選選取了25件典型案例,有哪些特點?出于什么考慮?
本次評選,各高級人民法院共報送司法賠償案例137篇,我們又匯總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司法賠償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代表性的個案批復、答復,在共計200余篇案例中,選取25件,一是在司法賠償在保障人權、救濟私權、規(guī)范公權方面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里程碑意義的案件,二是對于落實、完善國家賠償法具有法律適用規(guī)則意義的典型案例。
決定評選典型案例25件,只是為了與國家賠償法實施25年相對應。鑒于上述的評選標準和歷史原因,無法做到每年都有案例入選。
選取的25件案例,首先是以時間為主線,形成坐標的縱向。任何一個案件,都起源于一個社會糾紛,反映著特定時空條件下的某種社會現(xiàn)象和社會關系,由案件形成的案例是社會現(xiàn)實和社會變革的客觀反映。所以,本次發(fā)布的25件案例,是人民法院二十五年來審理的諸多國家賠償案件的縮影,我們以時間點排序,將這25個鮮活的案例串聯(lián)起來,以反映了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發(fā)展歷程。
其次以國家賠償審判對權利保護的全面性,構成坐標的橫向。國家賠償包括刑事賠償和非刑事涉及財產(chǎn)權賠償。所以,在案件類型上:包括了刑事賠償中的無罪羈押賠償、違法追繳賠償、怠于履職賠償?shù)龋头切淌滤痉ㄙr償中的違法保全賠償、錯誤執(zhí)行賠償?shù)龋辉跈嗬Wo上,除選取對賠償請求人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予以保護的案例外,同時由于國家賠償審判還承擔著保障公權機關依法履職的職責,也選取了正當履職不予賠償?shù)陌咐?;在賠償義務機關方面:涵蓋公安、檢察、法院及監(jiān)獄管理等國家機關;在地域的廣泛性方面,涵蓋了十六個省市區(qū)的轄區(qū)。
2. 近年來,國家賠償案件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請介紹下本次發(fā)布的典型案例在國家賠償制度發(fā)展過程中的意義。
二十五年來,各級人民法院通過案件審理,始終遵循國家賠償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立法宗旨,主動順應時代發(fā)展需要,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斷提升國家賠償審判的能力和水平。
在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初,人民法院就及時受理賠償請求人依據(jù)國家賠償法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本次發(fā)布的第一個案例秦德義案,是目前能夠確認的最早申請國家賠償、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依據(jù)國家賠償法審理并決定賠償?shù)膰屹r償案件。王建中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首例國家賠償案件。大家比較熟悉的佘祥林案,則是較早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刑事賠償案件。這些案件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在國家賠償法施行早期對國家賠償法的貫徹實施,對人權的切實保障。
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家賠償法進行了修正,擴大了賠償范圍、提高了賠償標準,特別是將精神損害撫慰金納入賠償范圍,進一步加強對人權的保障。人民法院及時在審判實踐中體現(xiàn)立法精神,保障人民合法權益。大家比較熟悉的趙作海案發(fā)生在國家賠償法修正后、實施前,人民法院踐行司法為民、能動司法理念,參照修正的國家賠償法新的規(guī)定精神,通過協(xié)商,以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方式彌補了趙作海的精神損害。朱紅蔚案則是首例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國家賠償案件,明確了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考慮的因素,為以后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規(guī)則標準。
黨的十八大以來,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緊緊圍繞“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精心審理了“蕭山五青年” “張氏叔侄”、呼格吉勒圖親屬、聶樹斌親屬等一批刑事賠償案件,以及沈陽北鵬公司、瀘州天新公司、丹東益陽公司等涉產(chǎn)權保護賠償案件,有力地維護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
黨的十九大召開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人民法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提出“當賠則賠”“把好事辦好”的新理念新目標,進一步發(fā)揮國家賠償審判作為人權司法重要保障的作用。本次發(fā)布的黃鳳億案,人民法院經(jīng)過充分論證,依法確立了“賠償請求人在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給付年限屆滿后再次申請國家賠償,應當給予支持”的裁判規(guī)則,精準詮釋了“當賠則賠”“把好事辦好”的新時代國家賠償審判新理念。
3.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國家進一步加強了對人權、產(chǎn)權的保護。請問這些年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具體措施,進一步提升國家賠償工作整體水平?
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強調,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jiān)督,進一步規(guī)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置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黨的十九大更進一步強調,要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chǎn)權、人格權;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今年7月2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企業(yè)家座談會上又強調,要依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企業(yè)產(chǎn)權和自主經(jīng)營權。
為落實上述要求,近年來人民法院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來提升國家賠償審判工作的整體水平:
一是審結一大批國家賠償案件,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25年來,全國法院依法審結各類國家賠償案件約22萬件(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2019年全國法院審結的國家賠償案件數(shù)量是1995年的約11倍。黨的十八大后的近八年間,全國法院依法審結各類國家賠償案件占25年來審結案件總量的一半,說明人民群眾自身權利保護的意識越來越強,國家賠償審判在保護人權、規(guī)范公權方面發(fā)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同時,一批案件的審理受到公眾關注,如入選的25件典型案例的“蕭山五青年” “浙江張氏叔侄”、呼格吉勒圖親屬、聶樹斌親屬等一批刑事冤錯案件,以及綠寶鑫公司、北鵬公司、瀘州天新公司、益陽公司等一批侵犯財產(chǎn)權案件的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對于切實保障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提高司法公信力,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二是完善統(tǒng)一法律適用標準,基本建成國家賠償法律適用規(guī)范體系。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20余個國家賠償審判領域司法解釋,發(fā)布多個司法指導意見、指導性案例,現(xiàn)已建成了包含刑事賠償、非刑事司法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等為代表的國家賠償實體規(guī)范,以及賠償立案、賠償審理、賠償監(jiān)督等為代表的國家賠償程序規(guī)范,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法律規(guī)范適用體系。
三是創(chuàng)新工作理念,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進入新時代以來,人民法院在國家賠償審判工作中提出了“當賠則賠”“把好事辦好”的新理念,全面推進審判質效提升。最高人民法院堅定不移貫徹新發(fā)展理念,緊扣推動高質量發(fā)展主題,切實推動“當賠則賠”“把好事辦好”從應然到實然的轉變,旗幟鮮明地講救濟,在現(xiàn)有法律制度框架之內從優(yōu)用足各項法律政策,在司法裁量權范圍內盡量做對請求人一方有利的解讀,進一步樹立真摯的人民情懷,設身處地為人民著想,靈活運用各種方法,調動一切有利因素,努力讓人民群眾通過國家賠償審判真真切切感受到國家法律和人民司法的公正與溫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