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1年01月0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釋〔2011〕2號
施行日期2011年02月0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6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海南長江旅業(yè)有限公司、海南凱立中部開發(f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交通銀行海南分行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2009)瓊民再終字第16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因其不具有申請再審人主體資格,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