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 法釋[2000]5號
【發(fā)布日期】 2000.02.16
【實施日期】 2000.02.24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9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5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1999〕94號《關于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能否作為挪用公款罪主體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于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