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 1997.07.03
【實施日期】 1997.07.03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工作文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我國加入《關于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的決定
(1997年7月3日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1970年3月18日訂于海牙的《關于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同時:
一、根據公約第二條,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為負責接收來自另一締約國司法機關的請求書,并將其轉交給執(zhí)行請求的主管機關的中央機關;
二、根據公約第二十三條聲明,對于普通法國家旨在進行審判前文件調查的請求書,僅執(zhí)行已在請求書中列明并與案件有直接密切聯系的文件的調查請求;
三、根據公約第三十三條聲明,除第十五條以外,不適用公約第二章的規(guī)定?!?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