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保密局
【發(fā)文字號】 法發(fā)[2001]117號
【發(fā)布日期】 2001.08.22
【實施日期】 2001.08.22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保密局關于執(zhí)行《關于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發(fā)[2001]11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chǎn)建設兵團分院;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局:
為正確執(zhí)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4號《關于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審理好涉及情報的刑事案件,現(xiàn)就有關情報的鑒定問題通知如下:
人民法院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情報案件,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于情報進行鑒定的,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工作部門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保密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