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廳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
皖司許決字〔2017〕第237號
黃陽等16人:
你們向本機關提出的變更執(zhí)業(yè)機構的申請及提交的申請材料,經(jīng)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們申請變更的行政許可事項準予變更。
請你們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持本決定書和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信函)到本機關(省政務服務中心司法廳窗口)領取《律師執(zhí)業(yè)證》。
一、宿州市(1人)
黃 陽 由安徽匯龍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劉金蓮律師事務所
二、蚌埠市(8人)
孫艷春 由安徽治邦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明鈺律師事務所
張珍維 由安徽禹風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明鈺律師事務所
張 俊 由安徽禹風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北正律師事務所
楊 靜 由安徽禹風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北正律師事務所
李莉莉 由安徽禹風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北正律師事務所
劉小好 由安徽史懷暢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紅點律師事務所
平 凡 由安徽史懷暢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紅點律師事務所
平俊杰 由安徽史懷暢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紅點律師事務所
三、阜陽市 (3人)
王國防 由安徽鳴理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安一律師事務所
欒慧子 由安徽炎黃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 浩太律師事務所
郭 磊 由北京金誠同達(合肥)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春源律師事務所
四、蕪湖市 (4人)
吳曉玲 由安徽深藍(合肥)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銀佳律師事務所
褚 麗 由安徽銘誠律師事務所轉入上海金茂凱德(蕪湖)律師事務所
劉 傲 由安徽銘誠律師事務所轉入上海金茂凱德(蕪湖)律師事務所
朱其凡 由安徽興皖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徽瀚律師事務所
安徽省司法廳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