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廳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
皖司許決字〔2017〕第230號
安徽志豪律師事務所:
你所向本機關提出的資產(chǎn)變更申請及提交的申請材料,經(jīng)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司法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準予變更。
請你所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持原行政許可證件到本機關(省政務服務中心司法廳窗口)辦理變更手續(xù)。
安徽志豪律師事務所設立資產(chǎn)由10萬元變更為30萬元。
安徽省司法廳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