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許〔2022〕488號
安徽省司法廳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
孫樂樂等18人:
你們向本機關提出變更執(zhí)業(yè)機構申請及提交的申請材料收悉。經審核,符合法定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條、《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4號)第二十條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們申請變更的行政許可事項準予變更。
一、 合肥市(13人)
孫樂樂 由安徽時憲律師事務所轉入上海歐瑞騰(合肥)律師事務所
楊婷 由安徽徽杰律師事務所轉入上海建緯(合肥)律師事務所
陳崢 由安徽徽天律師事務所轉入北京圣運(合肥)律師事務所
苗喬智 由湖南曠真律師事務所轉入湖南曠真(合肥)律師事務所
朱昱潔 由北京大成(合肥)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徽信律師事務所
許新宇 由安徽華翰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黃杰 由北京天元(合肥)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大森律師事務所
曹豐生 由安徽時憲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匯思律師事務所
李慧 由安徽勝悅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匯思律師事務所
李靜雅 由安徽文瑞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百先律師事務所
鄭志宇 由安徽徽商律師事務所轉入國浩律師(合肥)事務所
丁啟明 由安徽瀛鼎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青合青律師事務所
張蕾 由安徽唯才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勝悅律師事務所
二、淮南市(1人)
張玲 由北京京師(合肥)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馮衛(wèi)平律師事務所
三、蕪湖市(3人)
周華陸 由安徽聞風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鳩茲律師事務所
王 晶 由安徽安然律師事務所轉入浙江京衡(蕪湖)律師事務所
后小偉 由安徽青弋江律師事務所轉入浙江京衡(蕪湖)律師事務所
四、安慶市(1)
徐建勇 由安徽大森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大森(安慶)律師事務所
安徽省司法廳
2022年11月7日